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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废弃墙柱突然倒塌砸伤9岁学生 责任由谁来担?
2016年11月03日 来源: 台州晚报 周玉瑶

  网络图

  午休期间,9岁学生杨某在学校操场东侧围墙外与同学玩耍,突然连接该围墙的一大门墙柱倒塌,将杨某砸伤。经过治疗,杨某虽然捡回了性命,但严重的伤势还是让他身体多处构成残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那么究竟谁应该为杨某的受伤承担责任?日前,临海法院一审审结该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判令学校赔偿杨某96万余元。

  废弃墙柱倒塌,9岁学生被压墙下

  2014年10月30日中午,在临海某镇中心校就读的杨某吃完饭后,与几个同学相约来到学校操场东侧玩耍,大家玩“躲猫猫”正高兴的时候,旁边的一堵废弃墙柱突然倒塌了,大家眼睁睁看着倒塌的墙柱将杨某压住。

  等同学们缓过神来,赶紧叫来老师,将杨某送往医院。由于伤情严重,杨某辗转临海、上海、宁波等医院,总算捡回一条性命,然而轰然倒塌的墙柱还是给杨某的身体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痛。

  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情构成多等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下降,需要三级护理。杨某父亲说,因杨某受伤,治疗费花了近50万元,而对杨某及家人造成的精神创伤更是无法修复。

  墙柱倒塌,谁应担责?

  庭审中,学校认为虽然废弃的大门和倒塌墙柱是学校建造的,但当时在学校操场东侧建有教师集资房,2004年学校因为要开办幼儿园,向集资户租赁了一部分场地,于是就在学校围墙和集资房西侧外墙通道处建造了该大门和墙柱。2009年左右租赁到期,应各集资户要求,学校对该大门和墙柱予以保留,未予拆除,之后该大门及墙柱由各集资户进行管理。

  另外杨某与同学在午休期间自行到废弃大门处玩耍,而且存在攀爬等危险行为,因此杨某自己及其监护人也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建设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学校作为涉案大门墙柱的建设单位,对于该建筑物倒塌造成杨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认为涉案大门墙柱倒塌有其他责任人的,其在向原告赔偿后,可以另行向第三人追偿。涉案大门墙柱位于学校附近,杨某作为该校学生,午饭后上课前与同学一起在涉案大门墙柱旁玩耍,其行为并无不当,对自身造成的伤害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判令学校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6万余元。

原标题: 废弃墙柱突然倒塌砸伤9岁学生

标签: 倒塌 学校 责任 学生 废弃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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