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台州频道 > 新闻 > 民生 正文
市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法律监督十大精品案例
2016年03月24日 来源: 台州晚报 记者崔鹏通讯员关心整理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主旋律。

  2015年,我市检察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领域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效,查办了一批案件,并评选出年度“法律监督”十大精品案例。

  现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金小云受贿案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4年4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线索发现时任黄岩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金小云涉嫌受贿犯罪,遂立案侦查。经查,2002年至2012年,金小云利用担任温岭市松门镇党委书记、黄岩区委常委、黄岩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多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015年1月15日,金小云被临海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5年4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点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也是职务犯罪侦查一直高度关注的焦点。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金小云受贿案,是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而落马的又一典型案例。金小云案的查办,反映了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呼声,又一次为干部队伍建设敲响了廉洁从政的警钟。

  王威虚构犯罪事实不捕案

  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威于2014年12月间在其租住房内三次容留黄某吸食冰毒,遂于2015年3月以王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移送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经细致审查,发现该案系王威为了逃避强制戒毒处罚,和同监室的黄某共谋虚构的犯罪事实,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点评:侦查监督、防止错案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监督职能。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坚守“逮捕就要审慎”的理念,仔细审查案件,从细节入手严把案件证据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守牢了司法的底线,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刘太兵贩卖毒品追诉案

  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梁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梁某的上线毒品卖家“长江”亦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进一步调查查明“长江”的真名为刘太兵,遂向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提出追诉意见。

  经查明:2014年6月,刘太兵伙同贺某从刁某处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向他人贩卖。同年7月,刘太兵又伙同贺某从刁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准备用于贩卖,当刁某携带395.84克甲基苯丙胺至台州时被当场查获。该案提起公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太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追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路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身体健康的毒品犯罪,注重收集毒品买卖上下线的线索,重视从源头上给予打击,成功将遗漏的毒贩绳之于法,以办案的实际成效落实了我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吴成师、吴代良、石岳

  故意伤害立案监督案

  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4年4月,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石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吴成师、吴代良、石岳涉嫌故意伤害犯罪,遂向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提出立案监督。该局收到立案监督文书后,对三人予以立案。

  经侦查查明:2013年11月23日13时许,吴成师、吴代良、石岳等人因琐事在路桥区路南街道后阮村永源集团生活区内与人结伙持刀砍伤吴某某,致其重伤。该案提起公诉后,路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吴成师、吴代良、石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四年、四年。

  点评: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职能,针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伤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展开重点监督,防止犯罪行为人逍遥法外,对同类犯罪敲响了警钟,确保了司法公正,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周伟斌诈骗追诉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4年5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洪某、翁某非法拘禁周伟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周伟斌存在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经进一步调查,初步核实周伟斌诈骗犯罪的基本事实,遂向临海市公安局提出追诉意见。

  后查明:2012年7月至10月间,周伟斌虚构其为浙江开元集团工程项目招投负责人,以自己可操作招投标及投资项目获取高额回报为由,从被害人洪某、王某、黄某、汪某、吴某等处共骗得948.42万元人民币。该案提起公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伟斌无期徒刑。

  点评:追诉遗漏犯罪行为人和遗漏犯罪事实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普通非法拘禁案件过程中,没有就案办案,不为案件表面现象所迷惑,抽丝剥茧,揭开案中隐案,揪出隐藏在“被害人”光环下的重大诈骗硕鼠,使其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的办理有效惩治了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市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法律监督十大精品案例

  扬监督利剑护公平正义(下)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主旋律。

  2015年,我市检察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领域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效,查办了一批案件,并评选出年度“法律监督”十大精品案例。

  现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陈福荣民事执行监督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原告陈福荣与被告陈某、马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付给原告货款8.8万元人民币,并承担逾期损失。判决生效后,陈福荣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被受理,2014年12月19日,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5年9月11日,陈福荣到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反映,称自己没有提出过终结执行申请,也没有收到执行款,但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却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反映后,及时进行调查,查明: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员蔡炜玮为清理积案,伪造了执行终结申请书,而执行员潘某疏于审核,致使该案被错误裁定终结执行。温岭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温岭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杜绝协助执行人员独立办案等不规范办案情况。其后,温岭市人民法院解除了与蔡炜玮的劳动合同关系,对执行员潘某予以谈话诫勉,并责令相关法庭作出整改检查,同时恢复原民事判决的执行。

  点评:执行难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且影响法院裁判公信力的热点问题。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但由于法院执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民事判决被错误裁定终结执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却比较少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实法院执行人员的不规范执法行为,督促法院及时纠正错误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执行人员产生了较大的震动。该案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民事行政判决执行监督的典型案例,为规范法院司法行为提供了指导借鉴。

  沈刚贪污案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时任玉环县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的沈刚利用其负责单位员工福利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购买工作服、书籍、劳保用品等名目,以虚开发票或假发票报销的形式,骗取公款1400多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2013年8月下旬,沈刚为逃避罪责,偷越边境逃往澳门,次年3月被澳门警方查获并遣返。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沈刚无期徒刑。

  点评:大型国有企业掌握着大量国有资产,经营的社会性产业事关广大百姓的民生民利,国有企业员工贪污不仅是对国有资产的侵害,更是对民生民利的损害。沈刚贪污案是自建国以来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贪污案,它的办理是检察机关清除腐败、落实“民生检察”的又一次实际行动,有效地清除了隐藏在国有企业里的蛀虫,清洁了干部队伍,保证国有资产能够真正掌握在廉洁的经营者手中,最大限度地用于民、利于民。

  许永忠滥用职权案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5月至6月间,时任天台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的许永忠作为主管人员,在浙江和盈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禽流感项目补助审批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对种鸡存栏数和肉鸡收购数进行认真核查,未及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报种鸡存栏数和肉鸡收购数的情况,导致错误发放财政补贴260余万元人民币。该案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许永忠被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点评:渎职犯罪隐蔽性高,严重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危害性很大。查办此类犯罪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职责,继2014年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窝串案后,又把监督的视角对准农业补贴领域,巧理侦查思路,巧借内部矛盾,巧取关键证据,成功查处了全省首例禽流感补贴领域渎职犯罪,对新领域的渎职案件查处起到了示范作用。

  郑美金受贿

  滥用职权抗诉案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间,时任仙居县财政局副局长的郑美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补助上给予仙居县百姓宏达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简称宏达合作社)帮忙和照顾,分多次收受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贿送的价值8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和现金16万元人民币。2013年,郑美金在明知宏达合作社已不再符合支农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签发文件向省财政厅申报扶持资金,致使宏达合作社违规获得补助资金30万元人民币。

  该案被查处后,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只认定其受贿数额8000元人民币和滥用职权事实,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郑美金受贿16.8万元人民币及滥用职权事实,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点评: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而查处职务犯罪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郑美金受贿、滥用职权抗诉案的两审从事实到量刑反差巨大,充分显示了抗诉这种监督方式对法院裁判权的制约和监督效果。该案的成功抗诉一方面保障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对腐败案件的正确处理,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当地群众对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信心,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干部清廉和司法公正的期望。

  高社会故意杀人案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1月,三门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化名为“马根长”的犯罪嫌疑人高社会移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马根长”与其户籍资料的照片不符,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该“马根长”原名叫高社会,系河南省太康县一故意杀人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遂依法将其移送河南省太康县公安机关。

  之后,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5月25日夜,高社会伙同周某持菜刀将被害人赵某杀死在其家中,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社会死刑。201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死刑判决。目前已按死刑复核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

  点评: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普通盗窃案件过程中,细致审核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一个疑点,用一双火眼金睛让一个冒用他人身份企图蒙混过关的在逃故意杀人犯现出了原形,使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认真严谨的办案作风和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心,让一条极度危险的“鲸鱼级”漏网之鱼落入法网,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原标题: 市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法律监督十大精品案例 扬监督利剑护公平正义(上)(下)

标签: 察院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徐子渊
分享到: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新闻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