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玉环大麦屿街道发生一起火灾,烧毁了电动车、房子等物品,造成两人死亡,而该事故的起因是电动车的电瓶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2015年12月15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刘某现年39岁,家住玉环大麦屿街道。刘某家的房子是一幢6层楼的立地房,一楼的店面刘某用来经营电动车行,日常业务是电动车销售、旧车回收以及电动车维修等。其他楼层除住了刘某家人、车行员工以外,另外租给了万某一家。房子的后面则是一铁棚。
2014年9月22日晚,正值台风登陆,大风大雨。刘某明知台风登陆,家中的一楼铁棚系半露天,无隔绝雨水的功能,雨水淋到电瓶上可能引起电瓶进水短路的情况下,仍在铁棚下堆放大量废旧电动车(电动车车身系塑料部件,属易燃物品)及电瓶。次日两点,刘某家中铁棚下起火,后火势蔓延到楼上及隔壁厂房,造成刘某家中三楼住户万某母子死亡,楼房及房内物品被烧,隔壁厂房被烧毁,后火势于凌晨五点被消防人员扑灭。
经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为刘某家中违章搭建的铁棚内,起火原因系电动车电瓶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经鉴定,万某母子两人的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
2014年9月23日,刘某在火灾现场被抓获。案发后,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6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刘某家中铁棚是用来放旧车、拆卸下来的零件、旧电瓶等。“铁棚里都是废品,进水了也没关系。再说,十几年来打台风我都这么过来的,所以就没有采取措施了。”据刘某交待,由于自家地势相对低洼,下雨天的时候,铁棚内都是湿漉漉的。而刘某知道雨淋到电瓶上会导致电瓶短路着火。“我电瓶放在那里,电表也在铁棚里面,风吹雨打肯定会造成事故,我没有想太远,也没有放在心上,疏忽大意引发了火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两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有赔偿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原标题: 楼下电瓶遇雨短路引火灾楼上两人死亡房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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