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贵州女孩小丽(化名)随母亲和哥哥来到路桥,这是父亲打工的地方,原以为从此过上了家人团聚的生活,没想到,这却是小丽人生中恶梦的开始。
2012年的一天晚上,小丽的父亲王某在明知自己女儿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性侵。由于父亲的恐吓,以及对于家庭破碎的恐惧等,年幼的小丽选择了沉默。
2013年3月2日,王某再次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后因被家人发现而案发。次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8月8日,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5年10月,王某的妻子向路桥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王某的妻子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女儿小丽的身心健康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致使女儿性情大变,即使王某服刑回来,也不再适合担任其监护人。
10月23日,路桥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今年新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特别程序,受理了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因王某正在湖南津市监狱服刑,11月12日,路桥法院法官、法律援助律师、王某妻子及其女儿小丽一行赶到湖南。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其进行性侵害,严重危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近日,路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小丽的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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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原标题: 妻子申请撤销丈夫的监护权,法院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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