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三门一水泥供应商,2013年期间,他与本地一家销售水泥建材的商店建立生意往来。老王是这家水泥建材店的负责人,与儿子小王共同经营。而后老王去世,小王开始独自打理生意,也在李先生那儿买过几批货。
李先生称,他于2013年9月30日对双方之前的交易进行了结算,对方尚欠3万余元货款没有支付,后来生意没有继续做了。为了讨回货款,他多次打电话给小王沟通,而对方总是含糊其辞。
李先生看催讨无望,便一纸诉状将小王告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其购买水泥的货款。今年5月底,三门法院健跳法庭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李先生和老王、小王交易时都没有留下书面凭证,只有李先生单方的电脑记账。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向小王催讨货款的录音。在该份录音中,李先生仅提到其与老王在做生意时还有3万余元货款未结,让小王对其生意多加照顾,而小王并未对该笔货款做出正面回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李先生起诉称,被告尚欠水泥货款3万余元,但无法举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李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最后,健跳法庭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买卖关系中,买卖双方应当保存好交易过程的凭证,对于货物的运送,货款的交付最好进行书面确认,确保账目清楚,一方面方便双方记账、结算,另一方面避免纠纷的产生。在诉讼过程中,录音等电子资料虽然能够作为证据提交,但是对于此类资料作为证据的要求相对会较高,要求条理清楚,获取途径合法。
原标题: 仅凭录音来起诉追索货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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