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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试行国债消保办法
2015年11月26日 来源: 台州日报 叶晨阳 通讯员 占涛

  国债因具有安全性、收益率稳健等优点,近年来深受市民青睐,但购买时可能会面临权益受损。眼下,这种状况有望得到改变,《台州市国债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实施,对国债承销机构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国债承销机构在向消费者销售国债产品或者提供国债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理销售业务时,需及时向消费者开具国债交易纸质凭证或者不可更改的电子凭证信息、告知消费者本期国债利息计取方式、国债兑付方式和时间,以及提前兑取国债的相关注意事项;及时办理到期国债兑付业务,不得无故拖延国债兑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债质押业务,不得更改国债抵押额度;严禁提前预约或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将国债与其他投资品“捆绑”销售。不得以进行国债教育的名义,误导性地引荐不适合国债消费者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

  若消费者与国债承销机构发生消费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该国债承销机构协商解决;向该国债承销机构或者其上级机构投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向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人民银行台州辖内各级分支行)投诉;根据与该国债承销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合法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原则上应先与国债承销机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国债承销机构或者其上级机构投诉。国债承销机构不受理消费者投诉或者对投诉不予处理,或者消费者对国债承销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国债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科长叶斌说。

  此次国债消费权益保护办法的出台,就是要切实维护台州广大国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台州国债消费环境建设。眼下,消费者在购买国债时,享有按相关规定以未到期的合格国债产品为质押品办理相关贷款业务的权利(质押权),享有按相关规定到原购买机构或其营业网点办理到期兑付或提前兑付的权利(兑付权),享有与国债相关的个人金融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隐私权)等。

原标题: 我市试行国债消保办法

标签: 国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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