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截至10月31日,全市法院共接收诉状61806件,登记立案61269件,当场立案率99.13%,立案数量同比增长18.5%,环比增长23.34%。
“立案难”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益民介绍,立案登记制规定的是案件受理制度,是指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半年以来,我市法院登记立案秩序井然,立案程序更加规范,案件入口更加畅通,实现了从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平稳过渡。立案登记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一定意义上说,“立案难”问题已经逐步得到解决。
从案件类型来看,行政案件增幅最大,同比增长154.36%,环比增长77.78%。众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涌入法院,大量涉“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农嫁女等社会热点难点案件也进入到法院。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立”,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根据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有关规定: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立案
李益民表示,立案登记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通过登记成为法院的案件。据统计,半年时间内,我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案件和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共计50件。我市法院收到不少五花八门的“奇葩”起诉。如吴某某诉玉环县委组织部要求为其确认“地下党”身份和中共清港镇组织委员的国家干部身份,并要求玉环县委给予离休干部的待遇;甘某某以椒江法院对其民事案件拖延立案为由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李益民解释,立案登记制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也就是常说的“一审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此外,依照立案登记制的有关意见和规定,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当事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予登记立案。
李益民提醒,立案登记并不是鼓励打官司,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而只能是最后途径。法院将进一步畅通和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原标题: 我市法院立案数量同比增长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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