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台州频道 > 新闻 > 民生 正文
玉环一保险公司以免责拒赔被法院驳回
2015年10月22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记者严鹰

  陶祎之画

  玉环黄某将车借给朋友赵某,车出了交通事故。黄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保险公司以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进行年检为由,拒绝赔偿。

  2015年10月15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由该保险公司赔付黄某机动车损失赔偿金13350元。

  2014年12月,黄某为自家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电销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12月13日0时至2015年12月12日24时。

  2015年4月11日中午,赵某向朋友黄某借车,结果发生车祸。后经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黄某为这次事故承担了1万多元的损失,他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了拒绝,理由是黄某的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进行年检。保险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免责规定”。

  “钱我交给他们,当时保险公司没跟我提出车要年检才可以保。”黄某表示,保险公司在电话营销时,没与他碰过面,更没有解释免责条款,他认为钱交了就可放心。

  而保险公司的回答则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是交给黄某的,而且“免责条款是加粗加黑”的。

  黄某车辆年检时间应该是2014年11月。当法官问及黄某为什么不去年检,黄某说,当时去过交警队,但已下班,后来就忘记年检这事,保险费他是交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投保时间为2014年12月,而车辆年检时间为2014年11月。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物是否已年检进行审查,是其当然义务。在应当知道投保车辆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没有告知原告黄某及时办理年检,相反仍收取保险费用,出具保险单。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通过向黄某交付保险条款以及在保险单的下方作出过对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显然是流于形式,据此,保险公司辩称已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法院不予采信。故其所主张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原标题: 玉环一保险公司以免责拒赔被法院驳回

标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分享到: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新闻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