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打,车被损
法院: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
前阶段,市民王某愤怒地将陈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王某称他被陈某打伤,且车子被陈某毁坏,车内的东西损失,要求陈某赔偿5万多元。
法院调查后,证实王某被打伤,且车子被损坏,开庭当日,陈某无故缺席,尽管如此,法院还是驳回了王某的诉求,这是咋回事呢?
合伙产生矛盾,被对方打伤且车子被损坏
王某称,他和陈某是合伙关系,双方在合伙做酒批发生意过程中产生矛盾。2010年5月26日夜,陈某雇人对王某实施伤害并损害其驾驶车辆,王某于2010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较为气愤,于11月12日中午再次拦截王某并对其实施人身伤害及打砸其所驾驶的车辆,造成王某身体多处受伤以及车辆严重损坏。随后,王某被送往临海市小芝中心卫生院应急救治,次日转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11天。
等王某通知家属去事发现场拖车时,发现车上的零部件被偷,车上的酒类货物被盗,存放在车上的欠账簿遗失。王某说,事发后,双方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陈某赔偿他车辆损失费1945元、车上欠款账册丢失42000元(估价)、车上货物损失8276元,合计人民币52221元。为此,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修理费发票一份、收款收据四份,拟证明修理车辆花费的费用及购买车辆遗失工具花费的费用的事实。
对此,陈某未作答辩。开庭当日,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调查后认定,王某与陈某因合伙产生矛盾。2010年11月12日,王某开车回家路上,被陈某拦下,双方因行驶证转户问题产生矛盾,后发展为相互扭打,扭打过程中王某受伤。此外,陈某用木棒将王某的车前后挡风玻璃及副驾驶室的玻璃砸破。
法院: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赔偿,陈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王某负有举证责任,即王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王某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王某主张的车辆损失部分,除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及副驾驶室玻璃系由陈某砸坏外,其余车辆损失情况及损坏由何人造成等,王某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同时王某未提供相应的修理项目明细,仅凭修理费发票不能确定实际修理费用,所以,法院对王某主张陈某赔偿的车辆损失费不予支持。此外,王某称其车上丢失价值42000元欠款账册及车上货物损失8276元,也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6元。
原标题: 法院为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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