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
2015年10月13日
来源:
台州商报
日前,尽管归还了公款,也取得了公司的谅解,但卢某仍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为此,卢某后悔不已。
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我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卢某在任长沙办事处主任期间,让客户将货款汇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其中约13万元卢某收到后,并没有上交公司财务。该公司多次催讨,卢某仍未归还。2014年11月7日,卢某被公安部门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卢某向公司退还了货款,并取得了公司谅解。2015年5月7日,卢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卢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退回挪用款,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标题: 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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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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