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做贼的。”老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了这么一句气话。而邻居老张认为,对方没有任何证据,在电视上乱说一通,给他的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名誉,于是将老李告上了法庭。日前,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了要求老李向老张书面赔礼道歉的一审判决。
矛盾源自一起未破的盗窃案
临海某街道的村民老张和老李,住两隔壁。2009年,老李家被盗,损失惨重。他怀疑贼是从邻居老张家的顶楼挖洞进来的。老张对此进行了反驳,觉得对方的说法让他倍受侮辱。于是,二人横生口角,埋下了积怨的种子。由于此案一直未破,二人的矛盾越结越深。
去年年底,老张家装修,门前堆满了石头。老李觉得他家的生活受到影响,就让其尽快搬走,但老张没理会。老李不肯罢休,他请来媒体报道解决。
媒体到场了解情况,采访中,老李气不打一处来,在镜头前说起邻居,冒出了这么一句话:“就是做贼的。”
该节目播出后,经常有人因此事询问老张。老张认为,老李捏造事实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名誉。
肇事者老李辩称,他并未指名道姓
在法庭上,老张称,老李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失窃与邻居有关,而邻居就是他,此后他经常被人指指点点。他要求法院判令对方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而老李辩解,他只是如实客观陈述,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要件。“我在接受采访时说‘做贼的’,并没有指名道姓说老张是贼,是他内心胡乱猜测,对言语曲解造成的。”
另外,老李还说,“老张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我家养的狗咬伤了他的孩子不付医药费等事情,这些都是无中生有,我也要保留追诉的权利。”
法院:老李应向老张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表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老李家被盗案件至今未破,他在接受采访中应持理性的态度,发表适当的言论,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界限。但老李在没有证据证明被盗系老张所为的情况下,就称对方是“做贼的”,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降低了老张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标题: 电视镜头里“说邻居是贼”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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