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中午时分,河南籍外来务工者葛坤在为林老板承包的临海市涌泉镇大山公路工程挖土时,不幸被山体上方的落石砸中其头部,立即被送至台州医院急诊治疗,住院54天,林老板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38669元。住院期间,葛坤全由其妻子负责陪护照料。
出院几天后,葛坤就误工费等赔偿事宜找到林老板进行协商,但没有结果。今年7月13日,葛坤来到涌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按工伤事故来进行处理赔偿。随后经过咨询,考虑到认定工伤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很长时间,一家人在外地生活开支又大等现状,为此,7月20日,葛坤又来到该调委会述说了自己的想法,并申请给予调解,诉求林老板予以支付尚欠的一个多月的工资,并赔偿其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1188元。
涌泉镇人民调委会受理此案后,于7月24日下午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该镇调解庭进行调解。调解初期,人身受到损害的葛坤当场诉求认为,自己既然与林老板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林老板应当按照他正常上班期间的月工资水平,补偿他受伤住院以及他出院后按医嘱3个月休息期间的工资;而且自己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妻子没法去上班,一直在医院陪护照顾他,所以,林老板还应当补偿他妻子的误工费。同时,要求林老板付清尚欠他的一个多月的工资和一定数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可林老板怎么也不认可葛坤诉求的补偿款项,他认为,葛坤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他已经予以支付,故其提出的补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接受。
针对双方当事人在认识上的误解,调解员向他们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赔偿的政策标准。首先,明确告知林老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葛坤在工作时受了伤提出经济赔偿既合法又合理,作为一个承包人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向葛坤解释医院建议其3个月的休息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以误工费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而不能以本人的月工资数额来进行补偿。而对于其妻子在医院陪护照料他的这些日子,应以护理费的标准来计算,不能按误工费标准给予补偿。不管是外来民工,还是本地民工,维权索赔,作为调解类似的劳动赔偿纠纷案件来说都是一视同仁,请他理解。并根据相应的赔偿标准当场进行核算,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经过调解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依法疏导,公开算账,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林老板一次性补偿并支付葛坤误工费、陪护费、工资87774元;后续治疗费1065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原标题: 外来务工者获补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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