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将3.5万元汇给了债权人,几天后又说汇错了,要求对方归还
法院:谁主张不当得利谁举证,原告举证不足,遂不予支持
临海大田街道的高某称,他将3.5万元错汇给了陈某,几经讨要不回。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却不支持高某的诉求,这是啥原因呢?
原告称错汇了钱,被告却称是归还借款
原告高某称,2010年10月13日,他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大田分理处的ATM机上准备给胡某汇3.5万元。过了三四天,高某发现自己一不小心,将钱汇错了。于是,高某马上到银行去查询,希望查询到对方的具体信息,一开始,银行不让查,后来,好不容易才查到,他将钱错汇给了陈某,经多方打听,得知陈某的住址。“多次讨要,希望陈某能归还这3.5万元,陈某却不愿归还。”高某说。为此,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归还3.5万元。
对此,被告陈某表示,2010年10月13日,确实收到了高某汇来的3.5万元,但该笔款项是高某归还她的借款。高某与她的丈夫既是老乡,又是同学,两家距离较近,常有来往。2010年8月中旬,高某因急用钱向她的丈夫借了3.5万元钱,所以这3.5万元是归还借款的款项,并非错汇款。
原告不能举证是错汇且陈述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向法院提交各自的证据,法院综合认定后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方受益没有合法依据。对这些构成要件的满足,均应由主张不当得利方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由原告承担该证明责任。
本案中,对被告获得3.5万元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双方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是他疏忽大意而导致错汇给被告的,但对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且原告所说的原准备汇给胡某的账号与被告陈某的账号差别较大,错汇的可能性较小。此外,原告称在汇款三四天后原告就发现汇错了,立即到银行进行查询,银行不让查,就没有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一直到2012年9月5日银行出具对账单才知道钱汇到哪里去了,于2013年1月份才向法院起诉。3.5万元不是小数目,原告这种长时间的不作为与常理不符。
而被告有关该3.5万元是归还借款的陈述虽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但结合原告与被告丈夫均属同一个街道,相互之间认识等事实,该陈述更加符合常理,不能排除该3.5万元是归还借款的可能性。综上,由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本案汇款系错汇,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 到底是汇错了钱还是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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