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近400万元的借款纠纷,去年,仙居的小吴,把在仙居办厂的江西人邵某告到法院。
小吴起诉称:2010年9月28日,邵某因业务之需向他借款40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并签了一份借款凭条。2011年4月27日,双方经结账,确认邵某尚欠借款本金324万元,并承诺于当年6月30日前还清本息。但之后,邵某再未还钱,请求法院判令邵某归还借款本金324万元及利息。同时,小吴出具了一份借条以及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款对账单。
可是,当法院通知邵某应诉时,邵某显得异常激动,“哪有欠那么多的钱!明摆着是敲诈。”邵某称确实有这笔借款,但是他已经陆续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目前只欠对方76万元。
2013年7月30日,仙居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人均没有到庭。邵某的代理人在庭上出示了4张银行对账单,表示邵某已经向小吴的叔叔吴某汇了334.5万元本金及利息,吴某是小吴指定的收款人。但是,小吴的代理律师认为,这4笔付款都发生在2011年4月27日双方结账之前,且汇入案外人的账户,并不能证明这就是汇给小吴的还款。最终法院判邵某败诉。
邵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到底谁在说谎?今年6月25日,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仙居法院重审开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到庭应诉,当面对质。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真正的债权人到底是谁,二是邵某是否已归还了334.5万元。
小吴说,他提交的两份证据足以证明他是本案的债权人,而且400万元也是从他的户名转给邵某的。其中的38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是现金交给对方。
“这笔借款虽然是从小吴的账户转给我,但实际上,我是向吴某借的。吴某为了规避法律,以小吴的名义借给我,让我到时候把钱汇到吴某的账户。”庭上,邵某提交了18份银行汇款记录,都是发生在他和吴某之间的经济往来。邵某说,其中有4笔就是他归还的334.5万元借款,依据这些事实可以推断出债权主体是第三人吴某。
邵某说,因为急需钱,向人借高利贷,往往都处于被动,“400万元的借款,其实拿到手的只是380万元,20万元当作预先支付利息;之后的借款对账单也不是双方真正结算的依据,是按照吴某的意思填写的。”
而吴某否认了邵某的说法,他说,他与邵某一直有业务往来,邵某汇给他的334.5万元是业务往来款,与其跟小吴之间的借款无关。
由于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关系比较复杂,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庭后,原、被告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邵某分三期归还原告小吴150万元。
原标题: 400万借款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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