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原公司不能证明其损失是由员工离职造成,不支持赔偿
签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半年后,公司却称员工擅自离职,并窃取了公司机密,直接造成公司损失上百万元。为此,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驳回了公司的申请。无奈之下,该公司向法院上诉,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公司
员工擅自离职并侵犯商业机密,造成公司百万元损失
台州某机械模具公司(下称“模具公司”)称,2010年2月27日,来自辽宁的靳先生进入该公司工作,负责机械设计研发、工艺调试、工人岗位培训三大任务,月薪税后15000元(含商业保密费在内),订有劳动合同,即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
此前,在2010年2月26日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一旦违反保密协议,靳先生需一次性向模具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然而,2010年8月26日,靳先生称家中有事突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8月27日夜,在未经模具公司有关领导同意批准下,搬走行李,且一直拒不交还公司在其手中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记录等,致使模具公司投资了300多万元的新项目停产,企业客户所订的生产任务无法完成,所采购的昂贵项目配套零件及配套加工设备闲置,为其配置的4名相关人员无法正常工作,直接损失达100万元以上,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后来,模具公司发现靳先生已跳槽到了黄岩区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工作,使用了他们的商业秘密。为此,模具公司跟靳先生多次沟通,但劝阻无果。无奈之下,模具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靳先生赔偿模具公司因擅自离岗及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6万元。2011年6月1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于做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模具公司的申请。随后,模具公司向法院上诉。
员工
公司电脑装有加密软件,无法取得技术资料
对此,靳先生以书面形式答辩称,2010年8月27日,因家里有急事,短时间内又无法解决,需要辞职,于是,他在2010年8月26日向公司总经理助理蔡先生提交了辞职申请。蔡先生同意了他的辞职申请,并要求他在2010年8月27日搬出公司员工宿舍。2010年8月27日上午,他交接完工作后,当日下午就离开公司。
离职时,靳先生要求模具公司将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工资结算给他,但到现在为止,模具公司仍没有结算。靳先生说,模具公司高薪聘请他说明模具公司原先没有此类技术,他是用自己的技术换取工资是应有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此外,模具公司没有按他设计的图纸精度加工制造,安装也不听他指导,致使产品无法正常生产,对此,他也无能力解决。
“当时,模具公司在我的电脑里装有加密软件和USB口封闭,我根本无法取得模具公司设计的技术资料。我的技术在未到模具公司工作之前就有了,模具公司没有给我任何技术资料、培训资料。相反,我还将自己原有的设计图纸、设计资料一套并把技术转让给模具公司,且没有得到任何费用。模具公司提出的所谓损失与我无关。”靳先生说,他请求法院驳回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
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的损失是由员工离职造成,不支持赔偿
开庭当天,模具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1.2010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书》,拟证明双方在2010年2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的情况。
2.靳先生所带班组4人的工资表、全企业工资册总册,拟证明靳先生与所带班的4个人一起研究旋转式吹瓶机技术,后因被告擅自离岗,导致这4个人无法再进行旋转式吹瓶机技术的安装生产的事实。
3.购销合同17份、采购合同、赔偿协议、收条,拟证明靳先生擅自离岗后导致旋转式吹瓶机技术无法生产安装,模具企业无法按合同约定交货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而靳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权利,故法院对模具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靳先生与模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员工保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靳先生未与模具公司协商一致,也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模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实际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靳先生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亦应依约赔偿。但模具公司提供的证据2仅能证明该公司员工的工资情况,并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靳先生与所带班的4个人一起研究旋转式吹瓶机技术,后因被告擅自离岗,导致这4个人无法再进行旋转式吹瓶机技术的安装生产的事实;证据3亦仅能证明其公司存在生产损失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损失是由靳先生擅自离岗所造成的,故模具公司要求靳先生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 离职带走商业机密导致原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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