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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偿补课,重则予以解聘
2015年05月16日 来源: 台州晚报 通讯员 潘林超

  近日,台州市教育局出台《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中小学在职教师在课外进行有偿补课将受到相应处罚,重则予以解聘。

  《处理办法》明确将以下六种行为界定为有偿补课:(1)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2)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3)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5)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教师,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及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重则直至解聘。同时,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办法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职务;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教坛新秀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处理办法》还更加突出了学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下一步,我市教育系统将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加强考核等手段,坚决遏制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原标题: 教师有偿补课,重则予以解聘

标签: 教师 有偿 补课 行为 从事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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