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的轿车因发动机进水出现故障,共花费了18万元,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在去年一次大暴雨中,临海的周女士开车驶进了一处积水较深的路段,发动机被淹熄火。车子被拖去修理时,被告知发动机损坏,可是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为了讨回说法,周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周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18万元。
暴雨淹车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2月,周女士新购一辆保时捷轿车,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关保险,保险到期后周女士办理了续保。2014年6月22日,临海突降大暴雨,不少地势较低的路段出现了积水。当时,周女士正在办事的路上,虽然她车速很慢,但是仍然很难看清路况。在一处积水较深的路段,她的车熄了火,当她准备再次发动汽车时,却发现车已经无法发动。
考虑到可能是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周女士在第一时间拨通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很快,保险公司的估损员到达现场,在查看了车辆发动机后建议周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经检查,周女士的轿车因发动机进水出现故障,4S店更换了该车辆的发动机部件。施救拖车加上维修,周女士为此共花费18万元。
车子修好后,周女士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车辆系发动机进水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拒不赔付。几番交涉未果,周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了临海人民法院。
“免责事项”
是否明示起争议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表示,周女士的车在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并投保了各险的不计免赔属实,投保车辆因路面积水过多导致车辆进水熄火,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也属实,上述事故也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但事故车辆系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该情形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害属于“发动机特别损失附加险”的保障范围,但周女士并未投保该附加险。此外,周女士在2013年投保时,其丈夫在“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上签字确认,2014年续保时虽由于业务员的疏忽未再次要求周女士签字确认“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但基于续保的连续性,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已尽了说明义务。
对此,周女士表示,保险公司应对其车辆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是暴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因暴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发动机需投保发动机特别险,发动机属于机动车的一部分,发动机损失就是机动车的损失,应列入机动车损失的范围,如果单独列出要求投保人进行投保,对投保人显然不公平,且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说明发动机需投保发动机特别险,也没有明确说明发动机进水不属于理赔范围。
法院:“免责条款”
应作明确说明才有效
庭审中,法院认为,周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女士按约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原告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情形属于“免责事项”为由拒不赔付,但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已对上述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尽到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的解释说明义务,而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临海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18万元。
原标题: 暴雨致保时捷发动机进水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理赔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新闻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