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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堵塞成顽疾
2015年04月20日 来源: 台州晚报 罗文彬 通讯员 阳旭晖

  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东商厦大火,造成309人死亡;2013年6月3日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一场大火夺走120条生命;2014年1月14日温岭市大东鞋业厂房火灾,造成16人死亡。

  统计显示,全国各地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中,80%以上是由于消防通道堵塞。

  隐患普遍相似,通道堵塞成顽疾

  这么多起重大亡人火灾事故,除了各自不同的起火原因外,都存在一个相同的问题:逃生通道堵塞导致疏散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

  据媒体报道,河南洛东商厦“12·25”起火建筑中的东北角楼梯被烟雾封堵,3部楼梯被上锁,人员无法通行;“6·3”吉林德惠火灾,由于逃生门关闭,受困人员很难有序逃离火场;温岭“1·14”火灾起火点在一楼,但违章建筑导致二、三楼的逃生通道堵塞。

  为何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堵塞这一隐患成了顽症?

  从以上几起火灾中不难看出,一些社会单位安全意识薄弱,心存侥幸心理,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重要性存在“先天性”的“缺陷”,认为火灾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经营的场所,故而随意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甚至上锁。

  不要总在眼泪中才能吸取教训,要防患于未然,时刻保持通道、出口的畅通,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真正成为“生命通道”。

  让“安全”二字掷地有声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企业主、经营户应知法守法,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健全规章制度,不仅要从“大”处着眼,更要从“小”处着手,加大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在营业、生产期间一定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避免造成大事故。

  同时,还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完整有效,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进行有效的扑救。

  如何保障“生命通道”畅通

  记者随市消防支队消防执法人员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场所,发现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封死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单位甚至把疏散通道当成仓库。

  一些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对消防安全的投入,总是认为“火灾发生的概率小,不会那么不幸地发生在自己身上”。侥幸心理的直接反映就是消防设施的不到位。

  保障“生命通道”畅通,企业要落实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设置专人定期检查生产场所,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务必做到“三个不”,即:不得在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在工作期间封闭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此外,企业还要加强员工的逃生技能训练,保证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能及时发现和清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熟练运用消防设施,进行逃生自救和他救。

原标题: 消防通道堵塞成顽疾

标签: 堵塞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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