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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过户房东“一房二卖”
2015年04月04日 来源: 台州晚报

  协商后赔偿迟迟未落实

  购房者诉至法院

  房东或入“老赖”名单

  买房未过户,谁知却遭遇户主“一房二卖”;双方达成协议赔偿,户主二度失信。买主一纸诉至法院,近日,三门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限户主叶某夫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俞女士损失240000元,违者或入“老赖”名单。

  户主二度失信,买主诉至法院

  2007年12月15日,原告俞女士与被告叶某夫妇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由俞女士向叶某夫妇购买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场村的小康楼一幢。协议签订后,俞女士按约支付了603000元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将房屋过户给俞女士之前,叶某夫妇又将该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俞女士要求叶某夫妇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后该房屋因诉讼被三门法院拍卖。因房子从2007年以来不断升值,在法院分配该房屋拍卖款的过程中,双方于2012年底达成协议,由叶某夫妇返还给俞女士购房款603000元,并赔偿因房屋买卖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50000元。

  达成协议后,叶某夫妇向俞女士归还了603000元购房款,并出具借条声明与俞女士的购房协议及收据全部作废,尚欠俞女士因房屋买卖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包括购房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欠条出具后,叶某夫妇仅支付10000元,经俞女士多次催讨,余款240000元至今分文未还。

  于是,俞女士于2014年12月29日,一纸诉状将叶某夫妇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夫妇立即支付余款240000元及利息损失费。

  法院判决户主支付损失

  违者或成“老赖”

  据三门法院相关法官介绍,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即买受人有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在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范围内,可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此外,本案中,原、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赔偿款,故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俞女士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近日,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叶某夫妇未到庭参加诉讼),限叶某夫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俞女士损失240000元。

  作出判决后,叶某夫妇未上诉,也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俞女士目前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某夫妇二度失信于人,可能会被贴上“老赖”的标签。“一旦这样就会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如以后不能坐飞机、坐高铁,也不能到银行贷款等等”,法院相关人员介绍说。

  法官提醒,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务必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可能导致房、财两空。

 

标签: 买房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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