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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户的两套房,属于赠送还是买卖?
2015年03月31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颜敏丹 通讯员罗 洁 朱 玛

  【案件由来】

  最近,临海的一对母子对簿公堂,是因为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了争议。母亲说,写了借条的购房款必须由儿子支付,儿子与儿媳却称房屋是无偿赠送的。

  这事得从三年前的房子过户说起。母亲王某说,2012年11月,她名下所有的两套房屋由小儿子小张与儿媳小陈购买,总价80万元,并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她按约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同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此后,儿子儿媳一直未支付房款。

  “因为是自己的儿子,所以没有去催讨,不过此事让大儿子看不下去了,在大儿子的指责下,小儿子才于2014年1月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其拖欠的购房款共计80万元。后来,小儿子一家便和我不来往。其间,我多次催讨,但他们一直推脱,至今没付一分钱。”王某说,她上法院就是要求小张夫妇共同支付购房款80万元及利息。

  开庭当天,儿子小张并未出庭,儿媳小陈到庭应诉。对于婆婆的说法,小陈则是一肚子委屈。

  “房屋在办理手续时,没有以赠予的形式而是以买卖合同的形式,那只是为了过户时少付些税费。婆婆那时与我家关系好,明确表示这两套房屋是赠送给我们的。”小陈称,婆婆之所以后来改口,那都是大儿子挑唆所致,“婆婆自从去年住到大儿子家,就与我们关系疏远了,还逼着小张写下房款欠条。”

  小陈认为房屋系赠予,这80万元的房款不应该支付。房子已过户,应属于他们夫妻二人所有。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两份房产转让协议,均由临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愿,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协助被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两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购房款80万元,但两被告至今未支付,显属不当。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张、小陈夫妇支付王某购房款80万元及利息。

原标题: 已过户的两套房,属于赠送还是买卖?

标签: 房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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