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参加村集体报团组织的长途旅游,不料因病猝死,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旅行社却以游客自身疾病致死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4万余元。
2013年9月,六旬老人陈某参加村里组织的村民旅游,并与临海一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承接该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共72人赴青岛、蓬莱等地五日游的旅游业务。旅行的第二天,旅行社在晚饭后安排了一个小时的自由行活动,结果活动结束后发现陈某失联。旅行社立即派人寻找,发现陈某晕厥在地上。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旧疾心脏病发作,最终没有抢救成功。
陈某的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9万元。他们认为,旅行社在安排本次旅游时,行程安排不合理,死者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没有及时跟进,在死者出现危险时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其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并且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
对此,旅行社称:考虑到旅游人员基本上是老年人,行程安排宽松,事发后也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本身有心脏病及其他疾病,其死亡系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与旅游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临时更改行程,未取得旅游团队的同意,该行为应视为违反合同约定;陈某应系自身疾病引起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旅行社违反合同的行为及没有安排导游陪同在高龄旅游者身边,对死者的发病起诱因作用,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标题: 老人旅游途中因病猝死旅行社被判赔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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