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呼和浩特市中院对备受关注的“呼格案”真凶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赵志红当庭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犯案21起杀10人强奸13人
同时,对于呼和浩特“4·09”杨某某被害案,即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法庭对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事实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
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及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收到追加起诉书后,赵志红曾行为反常
“审判员宣读判决结果时,赵志红没有任何表情。”昨天下午,钱江晚报记者连线了赵志红的辩护律师张瑞军,他告诉记者,此前他和另一位辩护律师曾与赵志红有过3次面谈,主要内容也都围绕案情和细节。
但通过这3次面谈,张瑞军他们也感觉到,赵志红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早有预期。监狱管教曾与张瑞军他们交流时说,在收到追加起诉书后,赵志红曾开始不平静、浮躁,睡觉也不踏实,行为有点反常,并一直问什么时候开庭。
所有这些情况,在张瑞军看来,赵志红还是有求生的欲望。特别是在和两位律师交流的过程中,赵志红也曾表示,如果对于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他应该也会上诉。
“但他在听完宣判后并没有当庭表示要上诉。”张瑞军感觉,死刑判决是在赵志红的预料之中的,所以至于后期是否上诉,目前还有求生欲望的赵志红,或许也要考虑一下。
“对于案件中证据不足、有疑义、依法能减轻罪行的部分,我们也都提出来了。”张瑞军表示,也将在接下来适合的时间里,继续与赵志红交流是否上诉等相关事宜,“还是要保证他的法律权利。”
警方分析赵志红变成杀人恶魔的原因
除了案件本身,虽然和赵志红交流的并不多,但张瑞军也对赵志红的性格有所观察,“他很沉稳,思维逻辑很强,感觉是个喜怒不形于色的人。”这些性格特征在张瑞军看来,与案卷中的那个赵志红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对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志红案专案组组长赫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赵志红这个“杀人恶魔”的诞生是有深刻原因的。
据了解,赵志红,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于内蒙古凉城县,初中文化,无业。
“出生在特别闭塞的乡村,排行最小,身材矮小的他自打记事开始,就长时间生活在极度自卑的环境里。他童年的记忆全都是被欺负、挨打的场景。”赫峰说,家庭的不幸福、性格的孤僻和从小受欺负挨打的印象,让他潜意识里有了强烈的报复心理,“强烈的自卑感让他的征服欲逆向生长,直到疯狂、癫狂。”
赫峰也认为,虽然赵志红恶行累累,罪不可恕,但尚有人性,“据我所知,赵志红对导致‘呼格案’的‘4.09女尸案’始终供认不讳,也没翻供。正是他对这个案件的供认不讳,才让呼格吉勒图有了平反的机会。”
原标题: “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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