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台州频道 > 新闻 > 民生 正文
一碗泡面吃出“千元”纠纷
市消保委提醒:购物请索要并保留消费凭证
2015年02月09日 来源: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通讯员 张莉

  日前,泽国的王先生到当地消保委投诉称,他三个月前在当地一家便利店买了一碗装方便面,结果碗底漏水,把他放在旁边的手机浸坏了。“当时我往碗里注了开水,刚好有人来敲门我就出去了一会,谁知道回来一看,碗里的水漏的到处都是,放在旁边的手机也遭了殃”王先生说,“这个手机是我新买的,花了1300元,才用了一星期多,就被漏出来的热水浸坏了。”之后王先生找到了卖家和厂家希望能够获得赔偿,但被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一拖就拖了三个月。

  工作人员在查看了王先生提供的泡面和手机购买凭证,并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之后,联系了便利店的店主。店主承认知道此事并表示已帮王先生联系了生产厂家来协商解决。王先生说:“当时我跟生产厂家联系了之后,他们给了我一个业务员的号码,说他会负责跟我协商。我跟业务员联系后,他一开始满口答应说会尽快给我赔偿,但是过了半个月也无反映,后来那个业务员的号码也停机了。我又一次联系了生产厂家,对方说原来的那个业务员辞职了,又另外告知我一个业务员的号码,结果还是跟原来一样,联系之后没有下文,就这样,一拖拖了3个月。”

  消保人员当即又联系了泡面的生产厂家。对于泡面碗漏水造成王先生手机损坏的事情,厂家联系人表示已与经销商核实过确有此事。工作人员对厂家耐心解释:“根据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泡面生产厂家同意通过转账支付马上赔付给王先生1000元。

  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一定要保存好消费凭证,当利益受到损害时,若不能自主维权,请及时寻求消保部门的帮助,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 一碗泡面吃出“千元”纠纷

标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分享到: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新闻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