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的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率先开始了建设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鲜活样本。
这些年来,依法治省步履铿锵,法治浙江砥砺前行,法治的力量推动着浙江社会稳定与进步、经济发展与转型,改变着人们的思想与生活。
现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被列为省政府2015年重大工作,可见省委省政府的重视。那么,下一步该从哪里着手?
省人大代表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冯蒋华
政府法治
才能带动社会法治
我认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关键在党政机关干部。因为我们是政府主导型社会,政府法治,才能带动社会法治。政府法治的核心在于公务人员尤其是身处领导岗位的从政者要树立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要保持对规则的敬畏和对私权的尊重。
法治政府,无非是要政府处理好两个“车轮”:一个是“法无授权不得行”,即对政府来说,法律没有授权你干的,你不能越权干,法律授权你干的又必须干。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即为此意;另一个车轮是“法无禁止即权利”,这是对民众(市场主体)来说的。言下之意是只要法律不禁止的,民众有权自行决定为或不为,毋需政府审批或许可。
通俗地说,两个车轮,要求政府在权力清单中行事,不能越位,把清单之外的事交由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去自我调整或竞争,以激发社会活力。换言之,政府要尊重和维护私权,要鼓励和保护私权之间公平合理的竞争。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涉及商业交易或创业的事情,商人要比政府“聪明”,政府不应该去干这些自己不必干而且也未必能干好的事。其实,市场主体私权最大化过程,就是社会交易的最大化,税收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总体最大化。正因为这样,所以,要求政府公权力不要介入微观经济,要尊重私权自治,政府只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社会生活的游戏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竞争的的创业从商环境和安定有序、充满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即可。
因此,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公务人员要有规则思维,善于运用规则来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并且对规则保持敬畏之心。只有这样,社会大众才会遵守规则,社会生活的规则感才会越来越强。社会生活规则感越强,社会信用就越好,社会交易成本就越低,人们行事就越有预期感和安全感。而没有预期感和安全感,是谈不上有幸福感的!
省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系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柏乃
建设法治政府
首先要科学立法
建立法治政府,我觉得要从几方面入手。首先要科学立法,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这是大前提。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法制体系基本上已经建成了。
中国是世界上法律条例最多的国家之一,当然有的法如今看来并不是很科学,这就需要调整;而有的条例已经失效,就需要废除;随着社会发展,暴露出来的法律空白越来越多,那就需要立。简而言之,就是立、改、废。通过这个途径,不断地完善法制体系,这就是科学立法。
其次是严格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多的。为什么?我国是一个讲人情关系的国家,很多事大家都习惯了先走关系、走后门、打招呼,哪怕是遇到一个小问题,首先想到的也是托熟人先去打探打探。
比如上医院做手术,先找医生混熟,甚至塞红包;上法院打官司,就想请律师吃饭,给法官递条子,找熟人帮忙。我们没有把法律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不相信法律,受到人情干预,才会有这种种举措。
另外一点,我认为违法成本太低,也是不能严格执法的原因之一。
再次,是公正司法,就是两院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
最后是全民守法。老百姓要懂法律,不能做法盲,这和公民的整体素养、我们的法制宣传有关系。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一方面要不断地提高老百姓的法律素养。
省人大代表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戎雪海
司法人员最需树立
正确的法治思维
要让“法治浙江”得以实现,就得进一步促进全省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要强化法律思维,把宪法和法律置于首要位置,依法坚持独立司法权,恪守权力法定原则,既要守土有职,又要守土有界。
可以用几个“要”字,从多个方面促进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
要强化规则思维。因为只有把程序优先原则放在突出位置,坚持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判断,才能保证程序公正的独立性。
要强化人权思维,把人权保障理念置于优先位置,坚持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
要强化公正思维,把追求公平正义置于永恒的位置,反对各种特权,反对各种歧视,真正做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强化底线思维。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人员如果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会更大。所以要把严防司法失信置于关键位置,司法人员要严守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和队伍安全的底线,维护好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人员是依法治国的排头兵,只有树立起了正确的法治思维,才能推动法治浙江。
省人大代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旺荣
让政府法律顾问
真正发挥作用
全省各地虽基本已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但从执行情况看,许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趋于形式,一部分政府官员对此缺乏应有的重视。由于没有政府法律顾问的“把脉”,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况时有发生,政府决策有时也难免出现重首长意志、轻法律规则的弊端。
我觉得,政府法律顾问不仅仅只为政府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代理行政、民事诉讼,陪同领导接访等法律事项,而应从多角度、全方位全程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特别是政府法律顾问一定要参与政府决策。因此,政府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设定一个必经程序,即必须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为政府在决策时把好法律关。
另外,政府法律顾问应介入政府内部规范的制定和操作。腐败行为固然可以通过《刑法》加以严惩,但这更多的适用事后。但内部规则不但可以设定事后处罚责任,也可以设定健全完备的事前监督体系。因此,有必要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某些政府内部规范的制定和调整,尤其是要介入对政府内部规范中涉及反贪污、反贿赂等条款的编制和梳理,并对各项规范如何操作提供专业意见,以健全政府内部的管理体制,使内部监督不再流于形式。
最后,政府应建立有偿法律服务制度。从政府顾问律师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法律顾问是政府购买服务理念的产物,应当从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的社会职能角度,建立政府有偿法律服务制度。
省政协常委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郑祥福
制度先行
是防腐根本
从源头上找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另一方面,政府在分配资源时缺乏监管。
要防止腐败的产生,就必须从源头上堵住漏洞。一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形成合法的管理条例。在分配资源时制定一个公平的办法,并进行严格的绩效评估,如果通不过,那么剩余的经费就不再下拨,已经拨付的经费就回收。同时,绩效评估也是验证我们的决策是否失误的一个标准,如果确实有失误,那么就成为前车之鉴,或者可以对制订、落实政策的部门进行追责。
二是要建立预防腐败的机制,或者说是预警机制。制度先行,是防止腐败的根本。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各种问题就会随之而来。
省人大代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
法律援助工作
应进一步加强
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在2014年全省办理的案件中,我们共为1.6万名没钱请律师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安排了法院援助律师出庭辩护,刑事辩护率达到了86.9%。
但在这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们法律援助中心人手很少,办案经费也很少,一个案件通常只有800元,不到律师正常收费的十分之一,甚至不够交通费、材料费,从而导致绝大部分律师不愿接手。这样,就出现了办理法援案件律师经验不足、办案质量相对较低的情况。这个问题,应该得到重视。
此外,还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比如,给法院援助中心配专职律师,同时规定,其他律师每人每年要办理1—2件法援案件。另外,争取将法律援助立法从现在的条例上升到普通法律,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原标题: 2015年省政府重大工作 法治浙江下一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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