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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了轿车还债仍不够5人合伙偷回抵押车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颜敏丹 通讯员 杨甜甜 毛林飞

  【案件原由】

  1993年出生的小孟,三门浦坝港人,初中毕业后便成了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2013年,他开始沉迷网上的百家乐赌博游戏,欠下30余万元的高利赌债,自此过着债主逼债的生活。

  2014年4月初,小孟向朋友沈某借4万元,承诺当月中旬归还。沈某二话没说,就把自己当车所得的4万元借给小孟。眼看还款时间到了,沈某开始催债,身无分文的小孟一拖再拖。

  这时,小孟想了一招,先让父母给他买了辆车,然后用车抵押还债及办信用卡。在小孟的游说下,父母花20多万元给他买了丰田轿车。2014年5月上旬,因债主逼债,小孟先是向叶某借款10万元,拿车子抵押,10多天后,小孟向他人借了钱将车取回。6月初,又有债主开始逼债,孟某又一次将车抵押给叶某,借了10万元还高利贷,但欠沈某的4万元一直未还。6月中旬,沈某再次催债,没有钱还的小孟提出,想把抵押车偷回来再套现。债主沈某点头同意了小孟的偷车主意,并表示愿意帮忙。

  6月下旬的某日凌晨,小孟伙同沈某、泮某、马某、施某等人开始行动。他们前往踩好点的车子停放处,小孟和沈某负责翻墙进厂区偷车,马某和施某负责打开大门并拦住门卫,泮某负责在门口接应他们逃跑。车子偷回后,小孟以8万元当给一临海人,当即还清了沈某的4万元借款。

  经鉴定,该辆丰田轿车价值18.38万元。据叶某说,6月小孟向其借款10万元,并用车抵押,借款当时扣除利息2000元,实际交给小孟9.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小孟、沈某等5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38万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30日,三门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处罚金1万元;其余4名同伙均领刑二年,各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

  偷自己的车照样构成盗窃数额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办案法官表示,孟某、沈某、泮某、马某、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且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关于数额,法院认为盗窃罪是结果犯,应当以给公私财物所有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作为犯罪数额标准。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叶某占有涉案轿车是基于质押权,其对该车只有占有权,并未取得所有权。小孟等人并非基于向叶某索取赔偿款的主观故意实施盗窃,且在窃车之后也没有索取赔偿款或要求回赎车辆的事实行为,因此叶某的实际损失仅限于借款,由此法院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应为9.8万元。

原标题: 抵了轿车还债仍不够5人合伙偷回抵押车

标签: 抵押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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