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需支付给张某货款16万元,在前期支付部分货款后,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尾款因此搁浅,张某诉至法院。当法官将诉讼文书送到鲍某手中时,鲍某情绪激动拒绝签收,扬言自己绝不会到庭应诉。
李某两次起诉离婚,法院每次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郑某因不愿意离婚,总是东躲西藏不肯签收,认为只要自己不出庭,法院就无法下判。
司机蒋某对于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采取躲、避、逃等策略,致使诉讼文书迟迟未能送达,法院最后采取公告送达。
“送达难”一直是基层法院法官非常头疼的问题。据统计,在黄岩区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邮寄送达的案件占58%,而邮件退回率占六成。法院在多次送达不能后,最后无奈选择公告送达。当事人排斥应诉、拒收诉讼文书,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多麻烦。
据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介绍,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原因多样,有的是因为当事人有抵触情绪,认为闹上法庭成为被告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出于气愤拒绝签收;有些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能避则避,自己的“蒸发”能躲过法律制裁;还有些当事人存在法律认识错误,认为签收诉讼文书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并必须履行对其不利的后果,而不敢随便签收;也有个别当事人藐视法律,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声称随法院怎么判。
民二庭的毛法官提示,诉讼材料的送达,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举证、质证、调解、上诉等一系列诉讼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拒绝应诉,只会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实现。
像上述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他曾先后两次付过货款共计12万元,但是由于他拒不到庭,法院按原告提供的货款单上的数额,判决鲍某再支付给张某6万元,当鲍某发现判决结果不利时,欲进行举证或申辩,困难多多。
而李某离婚案,最后法院综合李某起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充分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郑某为自己的消极行为承担了诉讼的不利后果。
交通肇事纠纷案中蒋某虽未出庭应诉,但法院依法照判,一旦判决生效,强制执行紧随而来,蒋某的“蒸发”并不能逃避法律制裁。
“躲避、拒收诉讼文书,并不影响法院诉讼程序的进行。”毛法官说,“其实,收到法院诉讼文书不可怕,可怕的是不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标题: 当送达来临时,请别拒绝你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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