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今天上午在杭州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问题的梳理工作,并在全省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
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结合全省人大代表在主题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法规分类处理意见,并提出第一批集中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方案。
本次废止的8件地方性法规分别为《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些法规大多制定时间较早(上世纪80、90年代),已不适应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内容已基本被新法覆盖,实践中不再执行。
决定修改的6件法规则为《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主要涉及16处条文,分别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等改革要求,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要求,对其作出修改。
原标题: 浙江废止《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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