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部门发布平均工资数据后常常被公众质疑“被增长”,那么平均工资究竟是怎样调查出来的?
指标诠释
从2010年开始,大家在统计局公报中可以注意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和“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表明一定时期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可以揭示劳动力用工成本和国民收入分配状况,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建立赔偿制度的基础数据。
热点解读: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是怎么来的?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城镇单位包括城镇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但不包括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在岗职工是指实际在本单位工作,并直接从本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职工,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与公众感觉不同的是,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含有实物形式。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可表示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将工资总额平均分摊到在岗职工身上,就得到了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收集数据,调查频率为每季度调查一次。
热点解读: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有什么作用?
一是反映劳动力用工成本。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是最重要的劳动力市场数据之一,国家和企业进行投资活动,都需要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劳动力价格进行劳动力成本核算。企业制订本企业的工资标准,也要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水平。各国也可以进行平均工资水平的国际比较,确定本国与其他国家人工成本(如工作时间支付、其他直接支付和社会保险支付等)方面的差异,评估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
二是用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和赔偿标准。国家制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征缴、发放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征收比例,最低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都是依据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得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有关法律,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是确定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
三是反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状况。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直接反映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况和变化。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从宏观上反映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分行业和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变化情况,可以反映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和工资差异变化趋势。
热点解读:平均工资数据为什么与个人感受差距较大?
国家统计局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出来之后,即有媒体和公众表示自己工资“被增长”了。究竟为什么平均工资与个人感受差距较大?
一是平均工资不等于个人具体工资。平均工资是反映工资总体情况的指标,它不同于每一个的个体工资水平。它是由统计部门根据每个单位上报的数据汇总计算得来的平均概念,即用各单位全年的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同口径的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出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平均值具有计算简单、易于理解的特点,但是也有自身不足之处:当数据的分布呈现正偏态时,平均值往往偏离一般水平,并且高于一般水平,即大多数职工工资会低于平均值。就目前我市居民收入而言,往往高收入的人比例偏少,而中低收入的人比例占大多数,收入分布是典型的正偏态分布,这样一来,平均工资“偏高”就十分正常了。
另外,由于各单位所处行业、隶属关系、单位性质、所在地区、经济效益及个人所在的岗位不同等诸多因素,工资水平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个别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高达几十万元,有的单位则相对较低,而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是一个平均数,反映的是国家或地区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因此,那些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在低位徘徊或增长比较缓慢,尚未达到平均水平的单位职工就会感觉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平偏高。
二是统计部门公布的是税前工资。公众对工资收入的感觉依据是拿到手的实发工资,但统计部门统计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根据国际惯例,上述6项包括了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为职工建立的养老、公积金、医疗、失业等个人账户的基金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减部分。所以,平均工资肯定比实发平均工资高。一般来说,实发工资占应发工资的比重不足80%。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原因的存在,导致了统计数据与公众的感觉不同。为了更加准确地了解工资收入变动情况,光看平均数是不够的,还需要了解更多、更细化的工资数据。
原标题: 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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