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落款为“2011年12月30日”的借条,经鉴定却是“2013年9月之后”所写。吴某本想和儿子江某串通借这张“穿越”的借条向前儿媳讨要“借款”,不料却因伪造证据在10月8日收到了法院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并承担了1万多元的鉴定费。
吴某的儿子江某和儿媳奚某在2002年登记结婚,2008年两人在路桥购买住房时吴某资助了20万元。因夫妻感情不合,江某和奚某于201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孩子的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房子虽归江某所有,但江某需支付奚某45万元。
儿子离婚后,吴某想起自己曾帮儿子出的20万元购房款就心疼。通过咨询律师,吴某得知自己给儿子汇款的银行记录可以作为资金来源证据,同时汇款的时间是在江某和奚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表面特征。于是,江某找来一张泛旧的纸,在2013年写下了“2011年12月30日”借款的借条。
今年7月,吴某拿着这张借条将儿子江某和奚某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法庭上,吴某和儿子江某一口咬定借条是在2011年12月30日写的,而奚某则对借条出具时间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借条上笔迹的形成时间为2013年9月之后。面对鉴定结论,自知理亏的吴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天台法院认为吴某和江某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妨碍法院审理案件,遂作出了对吴某和江某罚款共1万元的处罚决定,1万多元鉴定费也由吴某负担。
原标题: 伪造“穿越”借条要债不成反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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