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报料
近日,来自湖北的严先生向本报维权记者反映,今年的3月份,他在路桥香樟湖畔二期工程务工时,右手食指不小心被盘锯割伤,住院半个月,休息3个月。可后期在工伤待遇上与用人单位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让他很是烦恼。
“现在已经过了半年多了,用人单位才赔偿给我3000元,我想讨个说法。”严先生说。
-记者调查
工作时食指被割伤,
住院半个月,休息3个月
严先生告诉记者,他受雇于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今年的3月9日12点10分左右,他在路桥香湖畔二期工程工作时,右手手指不慎被盘锯割伤,深可见骨。
受伤后,严先生被送至台州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严先生的右手食指伸肌腱断裂,住院治疗至3月25日才出院。在台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上,记者看到在出院住院事项一栏清楚地写着“休息叁月”。
严先生说,出院后,他便回老家休息,直到最近才回台州,右手食指的伤口虽然已经恢复,但总是有些怪怪的。
让严先生恼火的是,从手指受伤至今,用人单位才给了他3000元。对此,严先生表示,他不能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为此,他跟用人单位的一名负责人石先生先后无数次协调,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用工单位只愿赔偿4000元,双方对休息时间、误工费补助标准存在很大分歧
11月初,记者陪同严先生在台州市中心医院见到了石先生。石先生告诉记者,他愿意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赔偿,只是双方关于休息时间一项存在很大的分歧。
“我也巴不得工伤能多赔一些,但严先生的伤够不上伤残等级,只能报销医药费的百分之六七十,其他的钱都是我们自己口袋里掏的。”石先生说,像严先生的伤,休息半个月就够了,哪用得着休息3个月,他觉得医生将休息时间写得过长了,当天下午就是来找医生问个明白的。
“我们咨询过劳动局,休息期间,误工费按照2000多元一个月来算。之前,我们已经支付了3000元,按照休息时间一个月来算,3000元已经是够了。我们也是出于好心,所以现在愿意再补偿1000元。”石先生说。
对于石先生的说法,严先生很不认同,他认为,休息时间是医生说了算,石先生不是医生,怎能自行诊断呢?再者,误工费并非像石先生说的那样,按照一个月2000多元的标准,而是按照原先的平均工资来补助的。
“原先我在工地上工作,至少400元一天,从住院到休息,前后近4个月,损失可大了。可现在,用人单位才给我4000元,我实在不能接受。”严先生说。
记者协调,用工单位愿意增加1000元误工费,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
日前,记者再次联系到石先生,石先生表示,严先生是他下面的一个包工头雇来了,并非直接受雇于他,严先生手指受伤,那名包工头也应该付一定的责任。
“所有的赔偿不应该由我一个人来出。”石先生说,“看在报社一直帮助协调的情况下,我再增加1000元,一共5000元。”
对此,严先生并不认同。“不管怎样,我是在为这家单位工作,单位就应该对我负责,如果石先生认为包工头有责任,那石先生可以向包工头再追责,不应该让我去向包工头追责。”严先生说。
应按劳动者的原福利待遇不变发放“误工费”
工伤赔偿有相关标准可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决工伤纠纷时,按标准计算各项费用即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保部门报告,并办理工伤认定等手续,劳动者在治疗结束后,可向社保部门申请享受工伤待遇,属于社保支付的费用有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辅助器械费等相关待遇费用。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为原福利待遇不变,即按劳动者受伤前的工资待遇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就本事件来看,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所谓的“误工费“,即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故在此建议双方依据标准,即按劳动者的原福利待遇不变发放“误工费”。
原标题: “我何时才能领到工伤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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