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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媳妇名买下400万的别墅,能要回吗?
2014年11月20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颜敏丹 通讯员王嘉

  在儿子登记结婚前,临海的老张夫妇看中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由于老张夫妇和儿子名下均有房产,签订金购房合同时,他们写了准媳妇的名字。不料,婚后小两口“婚姻告急”,一家人闹上法庭争产权,公婆称是“借名”买房,媳妇则称房屋产权清晰明确。日前,临海法院审理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终,法院驳回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公婆诉称:当初只是借媳妇的名购买别墅

  老张夫妇,今年50余岁。2011年上半年,他们看中了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咨询银行后得知,他们夫妻二人因多次逾期,无法办房贷;而儿子小张名下已有房产,根据相关政策,如以儿子的名义买房,除了需要多支付税款,首付比例要提高,房贷利率要上浮。

  当时,小张的女友小郑已怀有身孕,虽未登记却已是“准媳妇”。老张夫妇商量后决定,干脆以媳妇小郑的名义买房,享受首套房的优惠。

  转天,老张夫妇陪同小郑到开发商处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100余万元的首付款。三个月后,又以小郑的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总计近300万,每月还贷近1.7万元。

  2011年年底,小张和小郑登记结婚。2013年,房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小张和媳妇小郑。之后,小郑和小张因家庭矛盾出现婚姻危机,老张夫妇想要回房产。

  老张夫妇认为,房子是他们夫妻二人出资购买,且相应的按揭贷款均由他们偿还,该房产实际上系他们所有,登记在小张夫妇名下只是一个借名关系,他们请求法院确认对房子的所有权。

  媳妇称:房屋产权清晰,公婆非法争夺房产

  小张坚定地站在父母这边,表示父母所言属实,自己与媳妇没有积蓄,房款一分未付,别墅的所有权理应由父母所有。

  然而,小郑认为房屋产权清晰,并已依法登记结婚,应受法律保护。小郑不承认老张夫妇出了全部房款,也不承认存在借名买房的行为。小郑说,她的父母也出了一部分首付款,丈夫小张在其父母厂里工作,未参与分红,等于房贷是他自己出的。小郑认为,公婆的行为是非法争夺儿子、儿媳的房产。

  纠纷多、风险大,“借名买房”要慎重

  承办法官说,此案涉及到“借名买房”的问题,即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存在较大的风险,较常见的有被借名一方反悔,出资方不能提供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想取得房屋产权就比较难。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即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

  在本案中,原告老张夫妇称自己“借名买房”,他们虽提供了部分出资证明,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本案讼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即“借名买房”的合同约定;目前的其它证据也只能表明,房屋系小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登记人为小张夫妇。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理应属于小张夫妇共有。

  因缺乏证据,老张夫妇输了官司,那是不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就能争回产权?

  法官表示,哪怕留足了证据,并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出资方为了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购买者本身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拆迁房等有政策交易限制的房产,其签订的借名购房合同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房财两空的后果。法官提醒,“借名买房”要慎重!

 

原标题: 借媳妇名买下400万的别墅,能要回吗?

标签: 买房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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