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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新规出台
2014年11月14日 来源: 台州日报 叶晨阳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新规,自11月10日起执行。这是近8年来首次调整。

  根据新规,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全部范围均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昨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杨敏表示。

  之前允许在市区建成区外燃放烟花爆竹,此次新规从从严、从紧的角度出发,对其销售、燃放时间、燃放区域等均作了合理调整,操作性更强。

  新规允许市民在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农历正月十四、十五两日燃放,允许总天数比以前减少近一半。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可提前至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

  杨敏说,凡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违规者,将承担责任。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 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新规出台

标签: 烟花 限制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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