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帮房主搭建房屋时,不慎摔成植物人,工匠与房主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不同关系的认定成为案件责任分配的关键,影响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泥水工摔成植物人
2013年1月2日下午,黄岩区头陀镇店头村村民汤某家的新房正在热火朝天建造中。“咚”,突然传来一声沉闷的重物坠地声,现场顿时乱成一团。原来泥水工陈某在二楼搭建三角顶时,不慎踩空坠下。伤者被紧急送往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陈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成了植物人。同年7月,陈某家人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此时已用去医药费40多万元。
根据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陈某因高空坠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原发脑干损伤,其损伤后遗症呈植物性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法律关系成争议关键
2013年12月,陈某妻子向黄岩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汤某父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9万元。西城司法所法律工作者陈冬生作为被告汤某父子代理人参与庭审。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所有者汤某父子与泥水工匠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原告方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汤某是雇主。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陈某受雇于汤某,按170元每日结算工资,其工作任务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均由雇主指示。而被告方则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陈某系泥水工匠,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技能进行施工建设,并最终向汤某交付房屋,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属于承揽关系。
双方关系的认定,关系着截然不同的责任承担。根据相关法律,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可了被告方的观点,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但由于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2014年5月25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汤某父子赔偿陈某315000元,陈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2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承揽、雇佣关系赔偿迥异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又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其仅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失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责任不同,从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原标题: 泥水工摔成植物人法律关系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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