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绍兴市安监局原局长陈国良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只是不同于一般受贿案的是,陈国良涉嫌受贿的均为股权,合计价值人民币1045万元。
他的弟弟陈国水被控帮助他收受了其中价值1000万元的股权。
而陈国良和陈国水两人都表示,直至案发,他们都没有拿到过真正的钱。辩护律师据此提出,他们是受贿未遂。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陈国良:股权从未登记到他名下
陈国良在法庭上说,对于别人送他股份这件事没有异议,但对方到底送给自己的股权价值多少,不清楚。
他的辩护律师则明确表示,说陈国良收受的股权价值1045万元,是错误的,他认为,其中由陈国良和陈国水涉嫌共同收受的振邦公司的40%股权,应以公司成立时的100万注册资金来计算,而不是以该公司增资后的2500万元来计算。而且,他认为指控只计财产不计负债也不符合会计准则,振邦公司本身实际上已没有任何资产,如果法庭认为本案应以资产为准来计算被告人收受干股的话,应当进行评估。
另外,他提出,陈国良事实上是受贿未遂,至案发时,这些股权均还以他人名义登记,并未登记到被告人陈国良名下;且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是行贿人,而且,振邦公司在8月1日进行了45%的股权变更,对于因意志以外致使犯罪目的不能实现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未遂。
陈国水:签了字,但钱去哪里不清楚
陈国水说,当振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章某跟他说的,“他让我和会计去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关于40%的股权,章某后来才告诉他,是送给他哥哥的。
他说,自己当了法定代表人后,财务方面只是过程中审批,最后的审批权仍在章某处,公章、合同章都是由章某派人保管的。“贷款时我是签字的,但是贷款下来的钱去了哪里我不清楚,房租收取的款项去向我也不清楚。”
陈国水的辩护律师说,陈国水的法人代表只是一个虚职,平时1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都要章某亲自审批,1000元以下的费用,也是按公司流程审批,最终审批权都在章某手上。
另外,章某成立这个公司,只是借用融资的一个平台,实际上振邦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已将先前垫付的投资全数抽回,而振邦公司也就基本上成了一家空壳公司,其净资产已远远低于当初的注册资本金额。因此,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额10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检方:股份没变现并不影响数额认定
对于“受贿未遂”说,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根据两高对干股受贿的明确规定以股权登记行为完成时为既遂的标准,本案中,陈国水出任股东并且占有股份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在工商材料中已予以登记。
而对于受贿金额的认定,公诉人提出,振邦公司的成立和增资的过程,陈国水一直是参与的,陈国良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他对事实也是非常清楚的,所以直至这家公司增资至2500万元并收购另一家公司成功,这个过程才是整个受贿行为的完成。
在这个过程中,陈国水以及章某和陈国良在事先、事中、事后都是予以认可这40%股权的价值是1000万元人民币。
虽然本案中两人确实在受贿股权之后没有将股份的价值转移到自己名下,但公诉人认为,这属于两人的处分行为,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原标题: 绍兴市安监局原局长为受贿1000万辩护 称只拿干股没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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