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本报5版刊登了《7000多元的工资为何只给我1800元?》一文,报道了在临海老爷钟从事美容方面工作的河南籍张女士因与老板娘发生口角,加之怀有身孕而辞职,原本因得7000多元的工资,老爷钟却只愿支付1800元。
张女士认为,工资是她通过努力工作应得的,况且她是提前申请辞职的,老爷钟没有道理克扣她的工资。而老爷钟的老板娘则表示,张女士在店里与人发生口角,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张女士单方面离职,给店里的工作造成了不便,只能给张女士1800元工资,没有商量的余地。
尽管记者一直帮助协调,双方最后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日前,张女士已经向临海劳动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该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受理了此案,但是否能立案,要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确定。“立案后,我们会在45个工作日内开庭,具体情况要看判决结果。”该工作人员说。
对此,张女士表示,她会多方取证,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
张女士有权主张
用人单位支付
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工资,依法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须自用工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此,依据《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若本事件记者了解的情况和张女士的陈述为真,作为用人单位的“老爷钟”没有与张女士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用人单位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如用人单位抗辩称,与张女士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张女士有以下权利:
1.张女士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张女士双倍工资(即实际支付张女士月工资为约定月工资×2倍)。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张女士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工作6个月以上的为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下的为半个月工资)。
就本事件,关于约定工资一事,虽然张女士与用人单位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约明薪酬的计算方式,但张女士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如果用人单位与张女士在口头上,约明了薪酬的方式,也具有效力,用人单位依法受到约束。但根据实际情况,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张女士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综上,既然张女士的案件已经被临海市劳动仲裁院受理,那么建议张女士积极维权,相信临海市劳动仲裁院会作出公正的裁决,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能够尊重事实,与张女士协商解决此事,避免双方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原标题: 临海劳动仲裁院已受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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