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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
2014年09月28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见习记者 张维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响应国家及浙江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多项意见及通知要求,2014年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而制定的。

  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而廉租房是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因此,原先意义上的公租房与廉租房在保障对象上存在一定差异。两者并轨后,廉租住房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中指出并轨后住房保障力度不减,原在保的保障对象利益不受损害。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业务受理上,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窗口将进行整合,实行统一受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租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轮候分配机制,对轮候对象严格执行动态复核程序,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将首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将在《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原标题: 我市出台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

标签: 租房 廉租房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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