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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一员工工伤后少领2万赔偿金
2014年09月05日 来源: 台州商报 通讯员 朱来华 记者 章 韵

  王进学来自贵州,2013年9月16日,他经人介绍进入了临海市临城工艺品有限公司成型车间工作。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3200元。

  2013年11月3日,王进学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右手食指不慎被机器压伤,当即被工友送到临海市东城骨伤医院住院治疗了54天。此事经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后来,王进学被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9级伤残。

  今年6月25日,经口头协商,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将由临海市社会保障局支付的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理赔款32781.47元全部转付给了王进学。

  拿到了3万多元的赔偿款,王进学觉得十分满意,并当场写下了“临海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伤已结清楚”等字样的书面“承诺”。

  之后,王进学无意间得知,此前同为9级伤残的工友领取了5万多元的赔偿款。这时他才知道,自己在公司工作时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了9级伤残,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外的工伤待遇。

  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26日,王进学聘请了律师,向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362.32元(3340.58元/月×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0元(3200元/月×5个月)。

  日前,经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主持调解,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临海市临城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已支付了王进学社保核报项目的基础上,再支付给王进学一次性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2万元;逾期不支付,王进学有权按2.5万元的标的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进学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并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当事人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

 

原标题: 临海一员工工伤后少领2万赔偿金

标签: 工伤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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