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进入公司工作才7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由于所在的公司没有为他及时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只能由本公司全额负担给予赔偿。这起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例再次告诫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里,应做到进人即办。否则,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
2月13日,来自安徽省定远县岱山镇的徐师傅应聘进入台州九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九泰公司”)工作。当月19日7时50分许,徐师傅在车间进行打磨作业时,其左眼角不慎被突然飞出的磨光片划伤,被立即送至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眉软组织挫裂伤、左视网膜淤血等。后转到浙江省台州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继续治疗。
这突如其来的工伤事故,让还没给徐师傅缴纳工伤保险的九泰公司有些措手不及,也许是知道了问题的严重性,该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为徐师傅补缴了工伤保险。4月17日,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师傅的事故受伤为工伤。2014年6月21日,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八级伤残。由于事故发生在先,而缴费在后,作为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对此起工伤予以理赔。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月27日,徐师傅通过法律途径向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给予仲裁。徐师傅认为九泰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诉求裁决九泰公司予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万多元,并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8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组织调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愿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由九泰公司在已支付了徐师傅全额医疗费和预支款2000元及生活费4800元的基础上,于今年9月10日前支付给徐师傅一次性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75800元,逾期不支付的,徐师傅有权按85800元的标的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师傅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并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
原标题: 缴纳工伤保险差两天公司担责赔9万元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联系电话: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