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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印发!中央明确六种情形将被问责
2016年07月18日 来源: 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

  问责对象不仅是领导干部,还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

  条例中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六种情形将被问责,体现纪法分开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2,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原标题: 问责条例印发!中央明确六种情形将被问责

标签: 情形 条例 党组 领导 组织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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