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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不下水就难受男子痴迷电捕鱼获刑
2016年02月01日 来源: 台州日报 吴林三 颜敏丹

  电捕溪鱼是吴某最大的爱好,他不惜屡次顶风作案。1月20日,仙居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吴某罚金8000元。据悉,这是仙居县查处并且当事人被判刑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吴某今年44岁,白塔镇永安村人,家就住永安溪边上。从小耳濡目染,他10多岁时就学会了怎样使用电瓶捕鱼,并对捕鱼一直兴趣很浓。2014年,吴某就因多次在禁渔区电捕溪鱼,被行政处罚了2500元。

  2015年9月,在外地打工的吴某回到老家。看着家门口清澈的河水,吴某又有些手痒了。他把电动三轮车的废旧电瓶与变压器组装在一起,自制了一个电捕鱼器。

  2015年9月9日晚上,吴某背上捕鱼器与箩筐去溪边捕鱼。当他准备收网时,看到渔政执法人员从不远处走来。惊慌之下,吴某扔下所有东西,撒腿就跑。当晚,他没有被抓。

  可是,才过了一个月,吴某又按捺不住了。10月13日凌晨,他又出门捕鱼。不过这一次,吴某没有那么幸运了,还未下水,他就连同作案工具一并被抓获。

  吴某交代,捕来的鱼都是自己吃的,所以一次只捕两三斤。“这是我的兴趣爱好,我知道这样做不对,但还是忍不住,几天不下水就难受。”吴某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渔业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否则,轻者会受到罚款、没收等处罚;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 几天不下水就难受男子痴迷电捕鱼获刑

标签: 捕鱼 捕捞 水产 产品 使用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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