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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跑了,被撞者遭二次碾压身亡
2016年01月14日 来源: 台州晚报 张茹颖 杨海松 包斌斌

  撞到行人后非但不及时救助,反而逃之夭夭,导致受害人遭二次碾压,并最终死亡。1月13日,仙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2岁的陈某是临海白水洋人,在仙居工艺品城上班,每天骑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上下班。2015年3月27日晚上9点半左右,陈某如往常一样,下班后沿着322省道骑车回家。

  然而,当他自西向东行驶到322省道27KM+520M路段时,与一名自北向南行走的行人相撞。行人被撞倒地,陈某却一溜烟跑了。不到一分钟,行人又被陈某某驾驶的拖拉机碾压。陈某某在报警后也离开了现场。

  最终,该名行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脏器多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及陈某某均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交警提取事故路段的监控录像,经过排查确定了陈某的车。事发后第二天,陈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陈某说,撞人后,他在十几米远的地方停车,转过头看了看,可是天太黑,没看清楚。“当时我心里有点发慌,又感觉撞得不是很严重,就走开了。回到家才发现摩托车的左侧转向灯和后视镜都破裂了,头盔也磕掉了一块,撞得比较严重。”陈某说,他这才有些后怕,去投案自首。

  当得知行人被二次碾压死亡后,陈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称,被告人的行为首先是无证驾驶,撞倒被害人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遭受二次碾压,可以说逃逸行为与碾压行为属于“先行为”引起“后行为”,之间存在关联。但因为没有充分的鉴定意见佐证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碾压造成还是共同造成,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虑,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我请求被害人家属原谅我这次过失,希望审判长能对我轻判。”陈某在最后陈述时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说,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 撞人后跑了,被撞者遭二次碾压身亡

标签: 碾压 交通 肇事 行为 事故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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