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我市出台了《台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将其所属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方式交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届时,机关事业单位若对拟新增或已出租到期的房产进行出租,须在出租前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提出房产出租方案,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出租时,则应将出租房产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户。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五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房产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审批。公开招租未成交的房产,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业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对于租金,办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即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在扣除相关税金后,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租赁期满后,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方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此次办法的另外一大亮点是,对违规界限也作了明确。有下列行为的,将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房屋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的;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据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但租期未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期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原标题: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规定元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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