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林大妈乘客车从玉环出发到温州,在大麦屿轮渡码头,客车登上了开往温州的轮渡船。这位大妈在客车停好后,下车行走在渡轮的汽车舱内时,却不慎摔倒受伤。那么问题来了,买的是客车的车票,却在渡轮上摔倒,责任该由谁负,医药费该由谁赔?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由客车所属的客运公司赔偿这位大妈各项损失及费用9万余元。
2014年8月14日,林大妈购买了从玉环到温州的汽车票,而玉环到温州要过轮渡。中途,这辆客车驶上了轮渡船。林大妈在轮渡船舶汽车舱内行走时意外摔倒,导致腿部受伤,造成十级伤残。林大妈为此花费医疗费等数万元。此后,林大妈向客运公司、轮渡公司提出经济赔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大妈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客运公司以及轮渡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这两家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0万余元。
林大妈认为,她购买了客运公司的汽车客票,乘车途中受伤,同时又乘坐了轮渡公司的渡船,所以,客运公司负责的同时轮渡公司也应负连带责任。
庭审时,客运公司表示,林大妈是在轮渡汽车舱上行走的过程中摔倒的,跟其客运公司的运输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轮渡公司则称,轮渡公司跟客运公司有涉及汽车轮渡相关的协议,但林大妈并没直接与轮渡公司签合同支付费用。林大妈意外受伤,并不是因为轮渡公司设备设施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轮渡公司认为林大妈要求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玉环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客运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林大妈购买被告客运公司的汽车客票,并乘坐被告的汽车经由第三方轮渡公司的轮渡船舶而到达目的地温州,这一运营路线实质上是客运公司所选择的,林大妈也是因此而乘坐被告客车来到第三方的轮渡船舶之上,并且上船之后,根据《客运班车通过轮渡营运协作协议》以及《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林大妈在被告客车行驶到轮渡船舶上之后直至船舶靠岸之前,是不能在客车内停留的,因此,林大妈摔倒之时之所以在船舶汽车舱内,是被告客运公司选择的运营路线所决定的,该过程应当视为发生在被告运输过程中。
并且林大妈受伤显然不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被告客运公司也未证明是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被告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林大妈基于客运合同关系要求赔偿,但原告与轮渡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第三方轮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 玉环大妈乘客车在渡船上摔倒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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