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推迟纳税时间,三门某房产公司“遭遇”高额滞纳金案说法以因虚假的纳税申报,存在不缴或者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偷税行为;另有少缴的印花税不进行纳税申报,日前,三门县地方税务局对三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起案件的稽查过程,并无太多的波澜,但案件的最终结果,却颇有深意。
该案中,存有违法行为的房产公司被追缴税费1606392.53元,加收滞纳金1373362.73元,还有其违法行为带来的658709.68元罚款。
说法
该案中,百万元的滞纳金的确让不少人惊叹。
滞纳金和罚款都是规范税收环境,促进和增强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一种威慑措施。
该案的查处过程中,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能够主动提出补缴部分税款,有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门县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将处罚比例定为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低罚款比例。
虽然该企业事后的积极态度减少了部分罚款支出,但如果该企业在责成自查环节就能认真对待,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其他企业应当引以为戒。
案情回顾
说起这个案件的高额滞纳金和罚款,三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都有些感慨,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因为这是一起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的典型案件。
而在责成自查中,该企业存有侥幸心理,并未纠正其违法行为。
据了解,根据税务稽查任务的安排,三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派员对该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调取该公司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后,检查人员全面比对该公司预收账款、银行收款记录及申报记录,询问了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核查该公司是否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后,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该公司开发某房产项目,取得收房款项82130576.00元,未在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由此加收了1209233.57元的滞纳金。另外,该公司还有8629491.00元的预售款,未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因此,在补交税费的同时另产生164129.16万元滞纳金。”三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三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做出了追缴税费1606392.53元及1373362.73元滞纳金,并按照少缴税款的最低比例处以658709.68元罚款的决定。
滞纳金如何计算
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三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这么一笔账。
“滞纳金是根据税种的查补税额、滞纳天数及法定的滞纳金比例计算。”王高伟说,比如说,企业的营业税查补金额为10000元,而滞纳天数为300天,那么其滞纳金则为10000元x300天x0.0005(滞纳金加收比例)=1500元。
原标题: 137多万滞纳金是怎么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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