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A小额贷款公司已向温岭市人民法院递交了174份起诉状,要求借款人还钱。
根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温岭市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营业的有6家,总注册资本10亿元,比年初减少2亿元;1-9月份贷款1326笔,贷款余额12.26亿元,同比减少22.3%。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频发。
据温岭市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共受理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15起,同比上升66.67%;涉案标的总额2.33亿元,同比增加241.18%。今年1至10月,此类案件已达234起,涉案标的达1.82亿元。
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俞圣岳说,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缓解了“三农”、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贷款需求,市场呈现活跃性增长;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单纯追求利润、经营风险把控不严等问题频出,引发的相关矛盾纠纷不容小觑。
实际月利率超过3%
今年8月25日,A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横峰一家机械厂和两名男子。
A公司诉称,今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500万元给被告机械厂,借款期限为今年4月5日至7月4日止,月利率为1.74%,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算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则按罚息利率(即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50%)计收付息。若未按期还贷,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两名男子为机械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500万元,被告未付息,截止2015年7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26.1万元。
因此,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机械厂偿付给他们借款及利息,并支付自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月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标准,即月利率2.61%计算);机械厂支付给他们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9万余元;两名男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3名被告均未出庭,事先也未递交答辩状。
法院当庭宣判,A公司胜诉。不过,法院的计息计算方式和小额贷款公司有所不同。根据规定,利息、罚息不得超过借款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院不能支持。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计算方式,利息、罚息加起来,实际月利率已超过了3%。最后,法院支持的月利率为1.53%。
追求高收益,风险如影随形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A公司于2009年上半年开始挂牌试营业,由9家企业法人和7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简介,其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以及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支持中小企业、“三农”经济、自然人发展创业和临时周转资金需求。
“相比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门槛更低,贷款的利率更高。”俞圣岳说,也就是说,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借款人,往往是在银行贷不了款的。这部分客户资产和偿还能力有限,经营风险较大。
根据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逾期利息可以支持月利率2%。而小额贷款公司起诉借款人前,已收取的2%-3%的利率也是允许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利息往往更高。
“小额贷款公司追求高收益,风险如影随形。”俞圣岳说,这两年,小额贷款公司起诉借款人还钱的案子增多,涉案金额从几万元、十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涉案五六百万元的案件也不少见。
根据该法院民二庭法官应万荣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虽有专门的评估人员,但对借款人的审查不严。相比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审查途径较少,而一些业务员为了片面追求业绩,也会故意放宽对借款人的审查。放贷后,则缺乏对客户跟踪服务和监督,对贷款去向一概不知。诉讼中,甚至出现放贷后一个月借款人携款不知去向的情况。
温岭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林恩伟则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多数从实体企业转换而来,实体企业的一些粗放经营观念,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管控,受到熟人影响容易变味走样,违规放贷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
从A公司的174起诉讼案件看,情况大同小异,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其中70%以上被告缺席宣判。“也就是说,案子虽然判了,但如果借款人逃了,小额贷款公司成功讨回债务的概率其实是挺小的。”法官说。
严格审查,回归本位
法官建议,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前,一定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消息。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一定要强化自身的司法审查及审判执行。”温岭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宗清说,要深入研究涉小额贷款纠纷案件的审判对策,加强类型化案件裁判经验的总结,统一裁判标准,在不突破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价值判断方法,大胆创新适用法律,才能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债权,保护股东的投资积极性。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林晨则认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才能预防甚至化解信贷的风险。
目前,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金融办审批、工商部门登记,并由工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人民银行负责资金流向监测与整体协调推动、金融办责任考核。现实中,工商部门因缺乏专业的金融监管人员,很难进行全方位、专业化的监管。
“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之下,由金融办、工商部门协助管理,同时完善惩戒,推出机制。”林晨建议。
宁波大学法学院郑曙光教授建议,要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会计审计,对于虚假注资、资本不实、抽逃注册资金、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回归本位,面向农户、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坚守“小额、分散”的原则底线,才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黄金准则。
原标题: 小贷公司缘何“案”涛汹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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