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部热播剧《离婚律师》一开篇,大牌律师池海东为了照顾前妻焦艳艳,谎称自己“出轨”。在法庭上,焦艳艳的代理律师罗鹂也提供了池海东对焦艳艳许下的承诺“如果在外面拈花惹草的话,就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去。”最终,这场官司“妻胜夫败”,池海东被判“净身出户”,一夜之间失去了所有财产。
这样的《婚前协议书》,就是大家理解的“忠诚协议”。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想到用“忠诚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台州正立公证处就接到过几例要求做“忠诚协议”公证的情侣。
事例
姑娘要求公证“忠诚协议”
椒江姑娘小李,为了在今后的婚姻中更多地保全自己的权益,拉着自己的男友走进了公证处,要求公证人员为他们所签下的“忠诚协议”做公证,约定男友结婚后不能打女方、工资上交、不能找小三,若男方违反协议就净身出户。
小李的男友长相不错,嘴巴又甜,小李感觉没有安全感,又听说经过公证的协议一般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采信,于是就和男友来公证处,要求做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而公证人员直接否决了这个协议,因为这样的协议更多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缺乏法律依据。
公证员点评
办理婚前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约定是可以的,但是这样的《婚前协议书》,就是行话里的“忠诚协议”,司法实践中,会被法院宣告无效。
虽然婚姻关系中包涵感情、隐私等诸多因素,不能适用公平、等价有偿等交易原则,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是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当然,如果忠诚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否定其效力。如小李的协议约定,“不能打女方、工资上交、不能找小三,若男方违反协议就净身出户。”该协议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员建议,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这是法律义务,无需另签忠诚协议,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归属签订协议,应避免与抚养权,探望子女权,离婚自由权,行动自由权等与人身关系有关的权利相关联。而对于“净身出户”这一说法,我国最高法院还没有解释,夫妻双方离婚,没有过错或过错较少一方可适当多分得一些财产。
原标题: 椒江一对情侣要求公证“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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