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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施属违法行为
2015年10月26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谷尚辉 章 浩 柳祥宝

  为提升城市品位和提供服务,近年来,我市设置了不少公共设施,这些设施为大家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不过对待公共设施的态度却折射出了部分市民的道德水准。

  “作为管理部门,我们也只能规劝和解释。”市园林处雕塑办工作人员林懿笑说,对于有人破坏城市雕塑,他们发现了就会制止。为便于管理,现在还在雕塑比较集中的区域安装了监控,并在雕塑旁放上“你美你不爬”、“你美你不踩”等标识,同时,他们还定期巡查和清洗修缮。

  “随着市民对公共自行车新鲜感的大幅减退,每天借还车已经成为很多市民的日常生活习惯,恶意破坏的现象越来越少。”市公共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运行分中心负责人周琪祥说,寒暑假是丢车和破坏率较高的时段,9月共有五辆公共自行车被偷。接下来,他们也会完善监控设备,同时也请市民爱惜公共物品,让每个人都能更好地享受便利。

  社区、乡村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少由当地体育局赠送,体育局在向乡镇赠送体育器材时会与其签订一份协议,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我们每个星期巡检两次,如果发现损毁,会立即维修,损坏严重的直接更换。”临海市体育局群体科工作人员宋海兵表示,偏远地区的群众发现有损毁的,可以打电话向体育局反映,体育局会及时派人前去维修。

  其实,从法律上讲,破坏公共设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把公共设施偷走,则以涉嫌盗窃罪论处。

原标题: 破坏公共设施属违法行为

标签: 公共设施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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