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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条例》出台 超低价旅游不会再有
2015年10月18日 来源: 浙江发布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旅游条例》,《条例》叫停了不合理的低价旅游,对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做出了规定,还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并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不合理低价旅游被叫停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强制购物算违法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是合法营业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五种情形

  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

  《条例》首次将民宿概念植入国内法律法规中,赋予民宿法定地位。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兴办民宿。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交通、食宿、会务等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倡导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指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低价开放或者免费开放,鼓励开发适合大众消费的旅游产品。

  景区需设最大承载量

  封闭式景区:封闭式景区开放经营前,景区经营者应当向景区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并在景区入口处公布。旅游者数量接近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及时公告。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报经景区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开放式景区:开放式景区的最大承载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负责核定和公布,并负责在重大节庆、假日、赛事、会展等旅游者集中活动期间,对旅游者数量进行监测和公告,并通过限制、疏导和分流等措施控制进入开放式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导游、领队执业规范

  导游、领队应当依法参加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领队证后方可执业。景点景区导游应当经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在核定的区域内持证上岗。若违反规定,处罚如下:

  ▲出借导游证、领队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或者买卖导游证、领队证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景区景点导游违反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的,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倡导文明诚信旅游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健康、文明、诚信、环保旅游,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旅游业态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旅游、购物旅游、休闲旅游、养生旅游、海洋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水电气收费标准确定

  宾馆酒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注: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标题: 《浙江省旅游条例》出台 超低价旅游不会再有

标签: 旅游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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