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华远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水利),一度在当地小有名气,主要为当地提供自来水,成立之初有股东20多名。不过,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兑现股东利益,公司陷入困境。几年前,其中一名股东、天台人戴某团通过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成为公司总经理,开始掌权这家公司。而另一位股东、黄岩人戴某辉也收购了部分股东的股权,并通过股东会决议成为华远水利的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
本来,执行董事、总经理应该齐心协力,共同经营好公司。然而,为争夺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权,总经理动起歪脑筋,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起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拒绝向执行董事交权。
10月8日,记者从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审查,该院决定对涉案的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提起公诉。
为争实际控股权,一方动了歪脑筋
执行董事想拿回公司的实际控股权,而总经理不愿意放权,怎么办?
为此,总经理戴某团联合公司的会计、自己的小舅子,又找来公司的部分员工以及冒充在公司打工的小工,从2009年至2014年期间,合谋设计了多个局:总的来说就是这个公司不仅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多,还涉及多起官司。而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让戴某辉“知难而退”,放弃公司的实际控股权。
第一个局:伪造协议书向法院起诉。2009年,戴某团与公司会计陈某霞、小舅子戴某溪,伪造了华远水利和三合镇塘下村、山头洋村的水管安装协议书、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后授意指使时任塘下村村委会主任的鲍某员、时任山头洋村村委会主任的鲍某烈签字。戴某溪随后将华远水利起诉至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31日,法院判决华远水利对塘下村、山头洋村的自来水管更换。
第二个局:找人冒充小工讨工钱并向法院起诉。2011年,戴某团、陈某霞指使何某仙,找人冒充小工向华远水利讨要工钱。何某仙找来陈某玲等8人,于2011年8月15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共计16万余元。2011年9月22日,法院作出要求华远水利支付小工工资的判决。
第三个局:利用伪造材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至2014年间,陈某霞、戴某团伪造了华远水利董事会决议,谎称和水厂职工戴某福等9人签订劳动合同,利用伪造的材料,唆使他们分两次到天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远水利支付150余万元的工资。2012年7月5日,天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要求华远水利支付工资的裁决。
一场掌权纠纷,最终24人涉案
到法院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方设法继续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权。
“2011年3月,我通过登报公告自己是华远水利的董事长,将原先的印章、执照作废,重新办理了相关手续。4月带人到华远水利交接,与戴某团、陈某霞等人发生冲突,戴某团等人要求我先支付拖欠的工资再进行移交,双方多次调解不成。”戴某辉说。
本案错综复杂,涉案人数有24人之多,光案卷材料就多达30余卷,期间还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
天台检察院认为,陈某霞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溪、许某维、何某仙以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以初受他人指使,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两名村委会主任、假冒的小工以及水厂部分职工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但考虑到他们的情节相对较轻,为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另一涉案人员由于证据不充分,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原标题: 为争权,24人涉嫌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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