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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部门解读《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将散户纳入管理,填补监管空白
2015年10月09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记者盛鸥鸥

  划定禁限养区、关停违规养殖场、组建“三沼”综合利用服务组织……一直以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都是“五水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1日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开始实行。

  “此次实施的办法不乏新亮点。”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的赵处长解读该办法的同时,还分析了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以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总路线。

  将散户纳入管理,填补监管空白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这里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认定的规模标准是,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就是所谓的散户。这次新办法的大亮点,是将这些散户也纳入管理范围,填补了规模以下养殖监管的空白。”赵处长介绍,以往关于畜禽养殖的各类办法,都只适用于规模化养殖场的管理,对那些“低小散”现象基本束手无策。“这样的治理效率是比较低的。”

  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废水、粪便及乱抛乱放的病死猪等,容易使细菌繁殖。“还会有重金属残留,这是因为饲料中含有添加剂,这些重金属会在自然里累积,形成污染。”

  赵处长介绍,从养殖总量分析,规模上养殖场少,“低小散”问题较突出,是台州畜禽养殖业目前的现状,污染量大面广。“所以,将散户纳入监管契合我市实际,有利于畜禽污染的防治。”

  “谁污染谁治理”,明确责任主体

  为什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难度大?赵处长说,从客观原因看,主要是养殖场投资小、基础设施简易,没有足够场地处理废弃物造成的。加之养殖户环保意识薄弱,尤其是外来从业人员,导致未经处理的废弃物随意排放。同时,农业防治基础比价薄弱,缺少技术投入。

  “而这些问题,在新实施的办法里都有相应体现,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责任。”他介绍,该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治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其实,资源化、减量化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总路线,也是今后工作的主要目标。”赵处长说,虽然畜禽排泄物看起来是废物,好好利用起来就很有价值。如何做好生态消纳,克服目前存在的客观难题是关键。

  除了主体责任,该办法也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职责。此外,还进一步规定了对禁限养区具体管理要求,落实了畜禽养殖综合利用的途径、环保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设立处罚标准,引导养殖业转型升级

  有污染就要有治理,对于畜禽养殖时存在的环境污染行为,又是如何处理的?

  赵处长坦言,这在以前,都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或者《固废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出台,让这些环境污染行为有了针对性的处理标准。”

  办法规定,畜禽养殖户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户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同时,该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经依法批准,可以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可以说,这些都旨在引导养殖业转型升级。”赵处长说,如果养殖方式转变了,治理方式转变了,会给整个养殖业带来更好的发展。

 

原标题: 市环保部门解读《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标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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